|
臨近國慶放長假,這几日,机關、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已在安排放假值班人員。記者昨日從省城勞動保障部門獲悉:關于節假日加班工資、補休的規定均有界定,但有兩類人加班不能享受加薪待遇。
補休代替不了加班工資
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制處人士介紹,休息
日是常規的休息時間,休假日是節假日,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標准也不同。如“黃金周”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員工,企業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黃金周”后4天是休息日,企業安排員工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另外安排補休,企業要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資。
“過節費”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國慶期間,不少經濟效益好的單位通常會以各种名義給職工發些“過節費”。有關人士指出:“過節費”帶有福利性質,用人單位支付“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過節費”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更無權克扣工資。用人單位的加班如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另外,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由企業安排加班的,應通過調整計件單价支付加班工資,即1日、2日、3日加班的,計件單价應不低于平時的300%。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計件單价應不低于平時的200%。
家政和保姆不享加薪待遇
勞動保障部門人士指出,享受節假日加班加薪待遇的勞動者必須是境內的企業、個体經濟組織(指具有法人資格)和与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國家机關、事業組織、社會團体和与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家政服務和保姆因其服務方不具備法人主体資格,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他們尚不屬于《勞動法》的适用范圍,因此不能享有節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