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食品問題的指導意見》,為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食品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堅持分類管理,積极穩妥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做到:
一是對無照經營的小食雜店,責令停止
經營活動。對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對不能取得行政許可手續,但具備經營其他商品條件的,可引導其辦理經營范圍不包括前置許可的營業執照;對不能取得前置許可手續且無法滿足工商登記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二是建議地方衛生部門對外來人口聚集地、城鄉結合部等特殊區域,根据實際情況,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在确保食品安全底線的前提下,适當降低門檻和有關收費標准,通過簡化手續,將其納入監督管理范圍。三是向無照經營的小食雜店提供房屋從事經營的,要對出租房屋者進行法律、法規教育,并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實施處罰。四是對無照經營食品的小攤點,由基層工商所按區域、市場逐戶排查。要會同或配合相關部門積极引導其進入固定經營場所或市場內經營,依法規范;對流動經營食品的小攤點,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取締工作;對在集貿市場中開辦的小食品加工銷售點、小攤點牞由集貿市場統籌管理并承擔食品安全責任,應要求集貿市場開辦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不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或集貿市場無開辦者的,予以取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