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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遭強奸 父母想私了
由于延誤報案時机,強奸者險些逍遙法外
本報訊 大慶市讓胡路區的鄭某听說自己的女儿被人強奸后,沒有及時報案,而是和犯罪嫌疑人談判私了。因為協商延誤了報案時机,犯罪嫌疑人差點儿逍遙法外。
2005年7月5日晚,家住大慶市讓胡路區鄭某20歲的女儿小紅接到朋友閆某的電話,約小紅到一家燒烤店吃飯,小紅愉快地答應了。吃完飯后,閆某和小紅來到一家超市,買了一些小食品。小紅見天色已晚,便提出要到朋友高某處過夜。閆某提出先找個招待所,把所購食品放好后再送小紅离開。于是小紅同閆某進了某招待所108房間。
進屋后,閆某將房門插上,突然向小紅扑來,強行拽小紅的衣服欲發生性關系。小紅被閆某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得抽搐了,閆某趁机將小紅奸污。
6日4時許,小紅乘閆某熟睡之机逃离了招待所,回家后把事情告訴了父母。
小紅父母得知自己的女儿被閆某奸污后,非常气憤,考慮到女儿和家里的名聲,小紅父母沒去公安机關報案,而是打電話將閆某叫到家里,問其如何解決此事。閆某承認了強奸的事實,并答應為小紅修复處女膜,手術費用由他負責。小紅的父母同意并提出由閆某出5万元錢補償女儿。
后因小紅的父母和閆某協商不成,小紅被強奸6天后,父母才帶她到公安机關報案。
2006年1月25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閆某強奸案作出無罪判決。理由是:被告人閆某与被害人小紅相識在先,發生性關系在后,被害人于案發6天后向公安机關報案,并在報案前向被告人閆某要5万元賠償款;被告人閆某与小紅發生性關系所采用暴力、脅迫手段不明顯,本案事實不清,證据不足。
2006年1月27日,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訴。3月20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雖然此案因為小紅父母欲采取私了手段解決問題,延誤了報案時机,沒有保全犯罪分子的犯罪證据。但是,閆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与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构成。4月7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依法改判閆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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