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資委發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昨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明确企業國有資產在變動時要進行項目評估,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該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主要規范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資人職
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辦法指出,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机构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机构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机构負責核准。
辦法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合并、分立、破產、解散;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整体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資產涉訟;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等。
辦法稱,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准日起1年。企業進行与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价參考依据;當交易价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辦法稱,企業違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出現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机构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向資產評估机构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与資產評估机构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應當辦理核准、備案而未辦理的情況等行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机构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确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關處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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