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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太原市扫黄打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01月06日 16:24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市“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印发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扫黄打非办联〔2018〕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的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第五条实施举报奖励的原则: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一人向不同级别“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按一次奖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2.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3.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五)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用其他违规手段骗取线索举报奖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和侵权盗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不能形成罚没款的,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以上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1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奖励。

  (四)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奖励。

  (五)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四项执行。

  (六)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七)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九)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商议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国家、省、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第三章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七条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行号等寄回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第八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九条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对基层“扫黄打非”志愿者、信息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符合奖励原则的,可依据本办法第六条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有关办法报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扫黄打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四章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版权太原)